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992號
TPHM,108,上訴,1992,201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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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羿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羿竹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羿竹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嫌疑重大,且經原審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108年6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8年9月23日,3個月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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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