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英達
訴訟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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