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3號
ULDA,108,簡,13,2019092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英達 

訴訟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