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林八重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雖原告於起訴狀
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為503,250 元,惟該價額係以原告請求通行被
告所有土地如起訴狀附圖A部分土地面積201.3 平方公尺之公告
現值計算,而依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裁定意旨:「鄰地
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鄰
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
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故原告上開所載訴訟標的之價
額計算顯有誤解,原告復未於訴狀載明其因得通行起訴狀附圖A
部分土地,原告之土地所增價額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所定費率核算此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請自行扣除已繳之費用1,000 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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