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64號
ULDV,108,訴,464,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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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王森誠 

被   告 日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瑋 
訴訟代理人 陳竫森 
      陳澤民 

被   告 邱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510 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禁止進入原
告所有土地上之房屋,乃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
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5,510 元,尚不
足11,82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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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