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41號
ULDV,108,訴,441,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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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周莊靜容


原告與被告陳氏清萍陳氏孝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62,000 元,應繳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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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