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85號
ULDV,108,訴,385,2019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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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蔡東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李網市、【王彩
鳳之繼承人林隆德林連勝、林連赴】、蔡英彥黃素卿、吳清
誥、蔡周明蔡智鵬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
8 月2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988,2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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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