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6號
ULDV,108,訴,256,2019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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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賴葉秋華
訴   訟
共同代理人 賴正偉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頂慧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本件執行名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
  312 號民事確定判決)成立或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如何之消
  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附錄條文: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
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
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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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