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李文言
李雪香
李雅慧
鍾鈞浩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憶萍
兼上五人之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國民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李再添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憶萍、李國民、李雅慧、鍾鈞浩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李文言、李雪香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繼承人拋棄其繼 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2 項、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復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 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 1 項、第2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李憶萍、李國民係被繼承人李再添(男、民國 《下同》48年3 月15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000 號、 於108 年7 月28日死亡)之子女,又聲請人李雅慧於94年9 月7 日由聲請人李憶萍收養為養女,聲請人李雅慧、鍾鈞浩 為被繼承人李再添之孫子女,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附卷可 參。其等於108 年8 月21日向本院遞狀並檢附繼承系統表、 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書、法定代 理人同意書等件聲請拋棄繼承權,合於法律規定,應准予備 查。
三、次查,聲請人李文言、李雪香為被繼承人第三順位之繼承人 ,然被繼承人仍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之孫子女輩繼承人林承志、林筱瑱存在,有雲林縣斗六戶政 事務所108 年9 月3 日雲斗戶字第1080002789號函檢附之戶 籍資料1 份足佐,且林承志、林筱瑱均尚未拋棄繼承權,依 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李文言、李雪香自無繼承權存在,從 而,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