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648號
ULDV,108,司促,6648,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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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48號
聲 請 人 陳俊瑋即駿升汽車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甘維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住所地在「屏東縣三地門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 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另聲請人亦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繳納裁 判費,而因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應予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是無再請聲請人補繳裁判費,附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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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