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09號
ULDV,108,司促,6509,2019091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姿旻 
債 務 人 何岳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325元,及自民國
  108 年4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
  自108 年5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300 元,延滯第2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延滯
  第3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另計國外交易手續費3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