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498號
ULDV,108,司促,6498,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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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水定 


債 務 人 吳益隆 


      吳益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60,000 元,及
  自民國108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準利率(
  目前為年息2.59% )固定加碼0.21% 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
  合計為年息2.8%),暨自108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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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