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52號
ULDM,108,附民,252,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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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許維諭


被   告 林三源


      林秀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13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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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