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為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3
67、3370、4431、4581、5554、7588號)及移送併辦(108 年度
偵字第4636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為鈞犯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刑及沒收;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張為鈞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前之同月某日晚間,經由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自稱「瓊月」之債權人及其友人綽號「南 西」成年男子介紹,加入「南西」所屬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 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組織,明知該詐欺集 團係從事電信詐欺,竟與「南西」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 綽號「中發白」、「音鵡」、「雞蛋」、「阿成」、「小胖 」等三人以上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 財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就附表二部分,係由「小胖」分派提款卡及指示領款,張 為鈞及「阿成」則共同擔任「車手」使用自動櫃員機提領 遭詐騙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而張為鈞等人提領款項之方 式,係先由詐欺集團取得各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後,待詐 欺集團成員分別於上揭各編號所示時間、方式,詐欺上揭 各編號所示之人匯款或存款後(詐欺集團用於收取犯罪所 得之帳戶資料及簡稱詳如附表一所示),張為鈞及「阿成 」再持「小胖」交付之前開金融卡,於附表二「提款之時 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並將 款項交付「小胖」及領取報酬,提款後之金融卡則繳還「 小胖」或丟棄之,。
㈡就附表三部分,則由張為鈞獨自擔任「車手」使用自動櫃 員機提領遭詐騙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張為鈞並使用詐欺 集團提供之iPhone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下載 名為「易信」之手機軟體作為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之工 具。而張為鈞提領款項之方式,係先由詐欺集團取得各金
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後,再以「易信」傳送訊息給張為鈞, 指示張為鈞至指定地點收取該金融卡後,待詐欺集團成員 分別於上揭各編號所示時間、方式,詐欺上揭各編號所示 之人匯款或存款後(詐欺集團用於收取犯罪所得之帳戶資 料及簡稱詳如附表一所示),張為鈞再持前開金融卡,於 附表三「提款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至自動櫃員機 提領款項(其中編號14之款項未及提領即遭扣押而未遂) ,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款項扣除應分得之報酬1%後 ,餘款交付給張豪麟(未經起訴)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提款後之金融卡則繳回詐欺集團成員或丟棄之。嗣張為鈞 於107 年4 月8 日20時55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 0000號全家超商西岐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款項時,為 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張為鈞持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號、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 號、J 帳戶、X 帳戶等之金融卡共4 張,及張為 鈞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 卡1 張、iPhone行動電話1 支、ZTE 牌行動電話1 支及現 金新臺幣(下同)12,500元,始查悉上情。 張為鈞明知一般人申請金融帳戶使用並無困難,金融帳戶係 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現今 社會詐騙情形猖獗,詐欺集團蒐購人頭帳戶作為其詐欺取財 供匯款之工具等新聞層出不窮,且其於107 年3 月上旬業已 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 使用,極可能遭他人作為詐欺犯罪之工具,竟基於縱使所提 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 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107 年3 月26日至新北市土城區之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戶 名:張為鈞,下稱Y 帳戶)後,旋即在新北市土城區之某處 ,親自將該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密碼交給其債權人 「瓊月」,復由「瓊月」轉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於107 年4 月9 日16時55分許,撥打電話給林淑靜,假冒 為其侄子,佯稱因周轉不靈需要跟林淑靜借款15萬元,使 林淑靜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1日13時許,在高雄市之華南 銀行三民分行內,臨櫃匯款10萬元至Y 帳戶內,並旋遭詐 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㈡於同年月10日19時40分許,撥打電話給蔡妙姬,佯稱係其 親友且急需用錢云云,致蔡妙姬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2日 10時30分許,匯款20萬元至張為鈞上揭臺灣企銀帳戶。
案經孔家軒、林楷智、陳俞婷、李雅博、張瑞芬、林介陽、 沈柏豐、陳誠、陳柏穎、李夢琳、盧玨志、李淑芬、劉思源 、吳冠鋕(起訴書誤載為吳冠誌)、韓麗萍訴由雲林縣警察 局臺西分局;林珈潁、陳弘哲、陳亭儒、杜修敏、李承恩、 王雯、吳振豪、林思吟、施美吉、楊恆瑞、林育全、蔡炘燊 、王珠蓮、黃鈺茹、李夢琳、李淑芬、盧玨志訴由雲林縣警 察局虎尾分局;任含景、陳怡均、戴林傳、王淑珍、林姍妮 、顏健庭、張廷宇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林榜文、楊 恆瑞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林淑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證據名稱(以下證據所標示之偵審卷宗部分,係以該卷宗所 屬檢察署加案號之字別及號數為簡稱;另警卷部分,則以警 及字號末3 碼為簡稱):
被告供述部分:
㈠被告於107 年4 月8 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406 卷第3 頁 正反面)。
㈡被告於107 年4 月9 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406 卷第4 頁 至第7 頁反面)。
㈢被告於107 年4 月26日11時50分起警詢筆錄之供述(雲檢 偵2367卷第87頁至第92頁)。
㈣被告於107 年4 月26日14時19分起警詢筆錄之供述(雲檢 偵2367卷第105 頁至第108 頁)。
㈤被告於107 年4 月26日15時0 分起警詢筆錄之供述(警63 2 卷第3 頁至第12頁)。
㈥被告於107 年5 月2 日11時30分起警詢筆錄之供述(雲檢 偵2367卷第126 頁至第142 頁)。
㈦被告於107 年5 月2 日13時46分起警詢筆錄之供述(警50 7 卷第2 頁至第7 頁)。
㈧被告於107 年5 月24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892 卷第3 頁 至第5 頁反面)。
㈨被告於107 年9 月10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500 卷第1 頁 至第4 頁)。
㈩被告於107 年4 月9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之供述(雲檢偵23 67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
被告於107 年4 月2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之供述(雲檢偵23 67號卷第79頁至第80頁)。
被告於107 年5 月2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之供述(雲檢偵23 67號卷第143 頁至第145 頁)。
被告於107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之供述(雲檢偵23
67號卷第165 頁至第166 頁)。
被告於107 年10月1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之供述(雲檢 偵2367號卷第173 頁至第177 頁)。
被告於107 年10月1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之供述(雲檢偵55 54號卷第69頁至第70頁)。
被告於108 年3 月7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之供述(雲檢偵45 81號卷第73頁至第76頁)。
被告於108 年4 月9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之供述(雲檢偵23 67號卷第243 頁至第247 頁,結文第249 頁)。 被告於108 年4 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之供述(雲檢偵23 67號卷第251 頁至第254 頁)。
被告於107 年4 月9 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之供述(聲羈51 卷第7 頁至第11頁反面)。
被告於108 年6 月27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之供述( 本院卷第195 頁至第214 頁、第254 頁至第256 頁、第26 2 頁至第264 頁、第352 頁至第395 頁)。 證人證述及提出之匯款明細、報案紀錄等書證部分 ㈠證人即告訴人李雅博於107 年3 月7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938 卷第79頁至第81頁)及提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 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警938 卷第82頁至第83頁) 。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楷智於107 年3 月7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938 卷第62頁至第65頁)及提出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 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警938 卷第66頁至第68頁) 。
㈢證人即告訴人陳俞婷於107 年3 月8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938 卷第69頁至第71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份(雲檢偵55 54卷第124 頁至第130 頁)。
㈣證人即告訴人孔家軒於107 年3 月7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938 卷第57頁至第59頁)及提出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 州分局來義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警938 卷第60頁至第61頁) 。
㈤證人即告訴人張瑞芬於107 年3 月6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938 卷第110 頁至第112 頁)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警938 卷第113 頁)。 ㈥證人即告訴人沈柏豐於107 年3 月7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938 卷第117 頁至第119 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警938 卷第120 頁)。 ㈦證人即告訴人林介陽(起訴書誤載為林界陽)於107 年3 月7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警938 卷第114 頁至第115 頁) 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 份(警938 卷第11 6 頁;雲檢偵5554卷第132 頁至第136 頁)。 ㈧證人即告訴人陳誠於107 年3 月8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警 938 卷第124 頁至第126 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警938 卷第 127 頁至第128 頁;雲檢偵5554卷第138 頁至第142 頁) 。
㈨證人即告訴人林珈潁於107 年4 月4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632 卷第36頁至第37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632 卷第35頁正反面)。 ㈩證人即告訴人陳弘哲於107 年4 月4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632 卷第39頁正反面)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632 卷第38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楊松樺於107 年4 月4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632 卷第41頁至第42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網購 訂單影本、通話紀錄各1 份(警632 卷第40頁正反面、第 43頁至第44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亭儒於107 年4 月4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632 卷第46頁至第47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632 卷第45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杜修敏於107 年4 月9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632 卷第49頁至第50頁反面)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各1 份 (警632 卷第48頁正反面、第51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李承恩於107 年4 月5 日至6 日警詢筆錄之 證述(警632 卷第53頁至第54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壇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影本、台新銀行卡片雙面影本各1 份(警632 卷第52頁
正反面、第55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林育全於107 年4 月6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632 卷第80頁至第81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 (警632 卷第79頁正反面、第82頁)。
證人即告訴人王雯於107 年4 月8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警 632 卷第57頁至第58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 警632 卷第56頁正反面、第59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振豪於107 年4 月8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632 卷第61頁正反面)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632 卷第60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林思吟於107 年4 月8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632 卷第65頁至第66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網路 轉帳明細影本各1 份(警632 卷第64頁正反面、第67頁正 面、第68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施美吉於107 年4 月8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632 卷第70頁至第71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郵政儲金金融卡影本各1 份( 警632 卷第69頁正反面、第72頁正面)。 證人即告訴人楊恆瑞於107 年4 月8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406 卷第11頁至第13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406 卷第14頁至第15頁)。 證人即告訴人蔡炘燊於107 年4 月8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632 卷第84頁正反面)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通話紀 錄各1 份(警632 卷第83頁正反面、第85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王珠蓮於107 年4 月6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632 卷第87頁至第88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632 卷第86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黃鈺茹於107 年4 月6 日至7 日警詢筆錄之 證述(警632 卷第91頁正反面)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郵政儲金金融卡影 本、台灣企銀卡影本、渣打銀行卡影本各1 份(警632 卷 第90頁正反面、第92頁至第93頁)。
證人即告訴人李夢琳於107 年4 月4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507 卷第63頁至第65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銀行存摺影本 各1 份(警507 卷第60頁至第61頁、第66頁至第67頁、第 70頁、第74頁至第75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啟恩於107 年4 月4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507 卷第44頁至第46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 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詐騙金額紀錄各1 份(警507 卷第42頁、第47頁至第52頁、第54頁至第59頁)。 證人即告訴人李淑芬於107 年4 月3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507 卷第117 頁至第118 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 本、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各1 份(警507 卷第114 頁至第115 頁、第119 頁至第12 7 頁)。
證人即告訴人盧玨志於107 年4 月3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507 卷第98頁至第100 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外幣交易明 細查詢影本、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 項通報單各1 份(警507 卷第96頁至第97頁、第101 頁至 第104 頁、第107 頁至第112 頁)。
證人即告訴人鄭宏名於107 年4 月4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507 卷第83頁至第84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成福派出所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彰化銀行存簿影本各1 份( 警507 卷第78頁至第79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89頁至第 94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柏穎於107 年4 月3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507 卷第10頁至第13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通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影本、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 單各1 份(警507 卷第8 頁至第9 頁、第14頁至第23頁) 。
證人即告訴人吳冠鋕於107 年4 月3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507 卷第34頁至第36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一銀行自動付款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警507 卷第31頁至第32頁、第 37頁至第41頁)。
證人即告訴人劉思源於107 年4 月3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507 卷第24頁至第25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即時轉帳交易明細表影 本各1 份(警507 卷第26頁至第30頁)。 證人即告訴人韓麗萍於107 年4 月4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507 卷第131 頁至第133 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 通報單、華南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影本、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 單各1 份(警507 卷第128 頁至第129 頁、第134 頁至第 135 頁、第139 頁至第140 頁、第142 頁至第143 頁、第 145 頁至第147 頁、第150 頁至第151 頁)。 證人即告訴人廖偵佑於107 年4 月12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507 卷第154 頁至第156 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 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臺灣新光銀行存摺影本各1 份(警507 卷第153 頁、第157 頁至第163 頁)。 證人即告訴人任含景於107 年4 月4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892 卷第45頁至第47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
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中華郵政e 動郵局交 易通知翻拍照片影本、通話紀錄各1 份(警892 卷第41頁 至第42頁、第44頁、第48頁至第53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均於107 年4 月4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892 卷第58頁至第60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 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16 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 報單、元大銀行及玉山銀行存摺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警892 卷第54頁至第55頁、第57頁 、第61頁至第69頁)。
證人即告訴人戴林傳於107 年4 月5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892 卷第73頁至第75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 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 單、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影本各1 份(警892 卷第70頁、第72頁、第76頁至第79頁 、第82頁至第87頁)。
證人即告訴人王淑珍於107 年4 月5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892 卷第90頁至第91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 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 專線協請 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各1 份(警892 卷 第88頁正反面、第92頁至第95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姍妮於107 年4 月4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892 卷第99頁反面至第100 頁反面)及提出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秀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警892 卷第96頁至第97 頁、第99頁、第101 頁至第102 頁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顏健庭於107 年4 月5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892 卷第120 頁至第121 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 、中華郵政卡及永豐銀行卡影本各1 份(警892 卷第115 頁正反面、第117 頁至第119 頁、第122 頁至第125 頁反 面)。
證人即告訴人張廷宇於107 年4 月5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892 卷第128 頁至第130 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各1 份(警892 卷第126 頁正反面、第131 頁至第13 4 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榜文於107 年4 月8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406 卷第16頁至第18頁)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 細表影本、匯款紀錄影本各1 份(雲檢偵2367卷第214 頁 至第217 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淑靜於107 年4 月14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警500 卷第5 頁至第6 頁)及提出之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份(警500 卷第14頁至第17頁)。
證人即告訴人蔡妙姬於107 年4 月22日警詢筆錄之證述( 中檢偵6828卷第55頁至第57頁)及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回執 聯1 張(中檢偵6828卷第65頁)。
證人張豪麟於107 年5 月9 日警詢筆錄之證述(雲檢偵33 70卷第59頁至第66頁)。
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所有人經偵查 或審判之書證部分:
㈠A 帳戶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林金沺)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5554卷第98頁至 第100 頁、警938 卷第20頁)、林金沺之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涉嫌幫助詐欺案件之 判決書(雲檢偵5554卷第208 頁、第210 頁至第211 頁、 第212 頁至第221 頁)。
㈡B 帳戶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 戶(戶名:賴珮姍)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5554卷 第104 頁至第105 頁、警938 卷第23頁)、賴珮姍之全國
刑案資料查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涉嫌幫助 詐欺案件之判決書(雲檢偵5554卷第196 頁、第198 頁、 第200 頁至第207 頁)。
㈢C 帳戶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王育宣)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5554卷第 107 頁至第109 頁、警938 卷第22頁)、王育宣之全國刑 案資料查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涉嫌幫助詐 欺案件之判決書(雲檢偵5554卷第222 頁、第224 頁至第 225 頁、第226 頁至第232 頁)。
㈣D 帳戶即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張才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3370卷第142 頁正反面、警632 卷第32頁)、張才麟之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涉嫌幫助詐欺案件之 起訴書(雲檢偵3370卷第205 頁至第206 頁、第207 頁、 第209 頁至第215 頁)。
㈤E 帳戶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俞佑)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3370卷第118 頁 至第119 頁正面、警632 卷第32頁)、陳俞佑之全國刑案 資料查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涉嫌幫助詐欺 案件之起訴書(雲檢偵3370卷第216 頁、第217 頁、第21 8 頁至第221 頁)。
㈥F 帳戶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馬志遠)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3370卷第120 頁 反面至第121 頁、警632 卷第33頁)、馬志遠之全國刑案 資料查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雲檢偵3370卷 第222 頁、第223 頁)。
㈦G 帳戶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 戶(戶名:黃麗美【起訴書誤載為黃美麗】)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雲檢偵3370卷第123 頁、第125 頁、警632 卷 第32頁)、黃麗美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警示帳戶通報 案件紀錄資訊、涉嫌幫助詐欺案件之起訴書(雲檢偵3370 卷第225 頁、第226 頁、第227 頁至第230 頁)。 ㈧H 帳戶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 戶(戶名:柯志宗)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3370卷 第123 頁至第124 頁、第126 頁、警632 卷第32頁)、柯 志宗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 、涉嫌幫助詐欺案件之判決書(雲檢偵3370卷第231 頁、 第233 頁、第235 頁至第237 頁)。
㈨I 帳戶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苗馨文)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3370卷第119 頁
反面至第120 頁正面、警632 卷第32頁)、苗馨文之全國 刑案資料查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涉嫌幫助 詐欺案件之起訴書(雲檢偵3370卷第239 頁、第241 頁至 第242 頁、第243 頁至第252 頁)。
㈩J 帳戶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 孟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2367卷第203 頁反面 至第204 頁、警632 卷第33頁)、李孟娟之全國刑案資料 查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涉嫌幫助詐欺案件 之起訴書(雲檢偵2367卷第255 頁至第256 頁、第257 頁 至第258 頁、第259 頁至第260 頁)。
K 帳戶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 名:蕭靜怡)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3370卷第131 頁至第138 頁、警632 卷第33頁)、蕭靜怡之全國刑案資 料查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涉嫌幫助詐欺案 件之判決書及起訴書(雲檢偵3370卷第259 頁至第260 頁 、第261 頁至第262 頁、第263 頁至第271 頁)。 L 帳戶即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沈宜慧)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3370卷第14 8 頁至第150 頁、警632 卷第33頁)、沈宜慧之全國刑案 資料查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涉嫌幫助詐欺 案件之判決書(雲檢偵3370卷第273 頁、第275 頁至第27 6 頁、第277 頁至第284 頁)。
M 帳戶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戶名:葉芷君)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3370卷第12 8 頁至第129 頁、警632 卷第33頁至第34頁)、葉芷君之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雲檢 偵3370卷第285 頁、第286 頁)。
N 帳戶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 名:鄭百恒)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3370卷第139 頁至第140 頁、警632 卷第34頁)、鄭百恒之全國刑案資 料查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雲檢偵3370卷第 253 頁至第255 頁、第257 頁)。
O 帳戶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戶 名:王玉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3370卷第144 頁至第146 頁、警632 卷第34頁、警507 卷第164 頁)、 王玉淨(起訴書誤載為王玉靜)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涉嫌幫助詐欺案件之判決書 (雲檢偵3370卷第287 頁至第288 頁、第289 頁至第290 頁、第291 頁至第295 頁)。
P 帳戶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王玉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4431卷第59頁 至第60頁、警507 卷第164 頁)。
Q 帳戶即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余維新)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4431卷第55 頁至第57頁、警507 卷第164 頁)、余維新之全國刑案資 料查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涉嫌幫助詐欺案 件之起訴書(雲檢偵4431卷第97頁、第98頁至第99頁、第 100 頁至第108 頁)。
R 帳戶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邱家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4431卷第52 頁至第53頁、警507 卷第164 頁)、邱家麟之全國刑案資 料查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涉嫌幫助詐欺案 件之判決書(雲檢偵4431卷第109 頁、第111 頁至第112 頁、第113 頁至第116 頁)。
S 帳戶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洪秣藩)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檢偵4581卷第89 頁至第90頁、警892 卷第6 頁至第7 頁)、洪秣藩之全國 刑案資料查註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涉嫌幫助 詐欺案件之判決書(雲檢偵4581卷第99頁至第100 頁、第 101 頁至第102 頁、第103 頁至第10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