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795號
ULDM,108,聲,795,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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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沈劉秋雲

受 刑 人 沈信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108 年度執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劉秋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沈劉秋雲因受刑人沈信祐犯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 林地檢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於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 執字第144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依第 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 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沈信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 經雲林地檢署諭知以2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沈劉秋雲於民 國107 年2 月5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雲林地檢 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 紙在卷可 稽(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執字第1446號影卷第11頁、第15頁 )。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8 年3 月20日以 108 年度上訴字第122 號判處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併科罰金30,000元,並於108 年4 月8 日確定等情,有 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 。而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所傳喚受刑人應於108 年7 月30日 下午3 時0 分到案執行,傳票於108 年7 月10日送達於受刑 人之住所(母親即具保人沈劉秋雲簽收)並發生送達效力, 有雲林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見雲林地檢署10 8 年度執字第1446號影卷第18頁)。另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



保人應帶同受刑人遵期於108 年7 月30日下午3 時0 分到案 接受執行,逾期未到案將依法沒入保證金,該通知於108 年 7 月11日送達具保人之住所,由具保人收受送達等情,亦有 雲林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1 紙附卷可稽(見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執字第1446號影卷第20頁)。嗣具保人並未帶同受刑人 遵期到案,復經檢察官囑警前往受刑人住居所執行拘提,亦 未發現受刑人行蹤,此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8 年8 月 22日雲警虎偵字第1080010873號函暨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 影本3 紙及拘提未果報告書影本1 紙在卷可佐(見雲林地檢 署108 年度執字第1446號影卷第23頁至第28頁)。復查無受 刑人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列印日期:108 年9 月3 日)1 份在卷可查, 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後段、第119 條之1 第2 項、 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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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