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港交簡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國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1002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國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國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 克以上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002號
被 告 賴國勝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鄰○○街00
號
居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
7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國勝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晚間9 時許,在其位於雲林縣 ○○鄉○○路00號7 室之居所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不得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同日晚間9 時3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晚間9 時30分許,行經雲 林縣○○鄉○○村○○路00○00號前時,因酒後行車不穩, 所騎乘機車撞擊梁緯帆所有、停放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經警獲報到場處理,於同日晚間9 時53分許 測得賴國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始查悉上 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國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梁緯帆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雲林縣警 察局臺西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機 車駕駛執照查詢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表(一)、(二)、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交通分隊道 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 份及現場照片20張附 卷可憑。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檢察官 陳 淑 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 懿 俐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