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55號
108年度訴字第204號
108年度訴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根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7722號、108 年度偵字第372 、934 、3032、3476號),本院
合併審判,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根豪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張根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虎交簡字第10 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8 月27日執 行完畢。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107 年11月1 日晚間8 時許,在雲林縣○○鄉○○村○○ 00號住處其祖母張邱彩花房間內,徒手竊取置於床頭櫃上張 邱彩花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褒忠郵局000000000000 00號(下稱中華郵政褒忠郵局帳戶)及叔父張逢裕所有之雲 林縣褒忠鄉農會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褒忠鄉農會帳戶 )存摺及印章得手後,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 接續犯意,於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日期,至附表編號二、三 所示金融機構,於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及褒忠鄉農會活期性 取款憑條,盜蓋「張邱彩花」、「張逢裕」印文各3 枚,用 以表示張邱彩花、張逢裕領取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共計新臺 幣(下同)3 萬元存款之意思,並持向不知情之金融機構承 辦人行使之,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張根豪已得張邱彩 花、張逢裕授權提款,如數交付之,足生損害於張邱彩花、 張逢裕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褒忠鄉農會對帳戶 管理之正確性。嗣張邱彩花於107 年11月24日發覺其帳戶存 摺、印章遭竊,進而質問張根豪,始悉上情。㈡、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他人物品、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 犯意,於附表編號四、五、六、七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 四、五、六、七所示之地點,分別為附表編號四、五、六、
七所示之行為。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行為 :⒈於108 年2 月17日晚間7 時50分前某時許,在雲林縣○ ○鎮○○○路000 號前,持備用鑰匙啟動梁勝發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竊得後駕車逃逸;另於108 年3 月17日晚間7 時前某時許,在苗栗縣○○○路0 ○0 號 「正捷托運」停車場內,持備用鑰匙啟動羅鳳英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竊得後駕車逃逸,並相繼將 上2 車輛棄置在雲林縣○○鄉○○路000 巷00號前。嗣警於 108 年4 月6 日下午2 時許,在雲林縣○○鄉○○路000 巷 00號前執行勤務,以警用電腦查詢車號,再經調取監視錄影 畫面,循線查悉上情(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為 警查獲時,車牌已滅失)。⒉於108 年4 月17日下午2 時許 ,在雲林縣虎尾鎮學府一路與永興路口人行道,持備用鑰匙 啟動何吳月美所有之廠牌莫曼頓、紅色電動自行車(車架號 碼GTM0000000號) ,竊得後駕車逃逸。嗣於108 年4 月24 日中午12時5 分許,為警在雲林縣○○鄉○○村○○00號前 ,發現其徒步牽引該電動自行車攔檢盤查,始悉上情。二、案經張邱彩花、張逢裕、丁錦標、何吳月美訴由雲林縣警察 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張根豪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 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資料可以佐證:
壹、108 年度易字第555 號
㈠、被害人梁勝發108 年4 月8 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 00000000號卷第8 頁至第9 頁)。
㈡、被害人羅鳳英108 年4 月6 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 00000000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㈢、告訴人何吳美月108 年5 月13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7 頁至第9 頁)。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108 年4 月6 日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 份(雲警虎偵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12頁至第17頁)。㈤、贓物認領保管單2 紙【機車2 輛】(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19頁)。
㈥、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7 幀(雲警虎偵字第1080005776號卷 第21頁至第24頁)。
㈦、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2 紙(雲警虎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25頁至第26頁)。
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8 年4 月24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 份(雲警虎偵字第1080006813號卷 第10頁至第15頁)。
㈨、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電動機車1 輛】(雲警虎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16頁)。
㈩、現場及竊得電動自行車照片10幀(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第17頁至第22頁)。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 紙(雲警虎偵字第1080005776號卷第18 頁)。
、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108 年5 月14日職務報告1 紙(雲警虎 偵字第1080006813號卷第2 頁)。
貳、108 年度訴字第204 號
㈠、證人即告訴人張峻瑝107 年12月3 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 字第1071001852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㈡、張峻瑝107 年12月18日於檢察官面前具結之證述筆錄(偵字 第7722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結文見第37頁)。㈢、張峻瑝108 年1 月24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㈣、證人張文娟107 年12月3 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9 頁至第11頁)。
㈤、被害人倪坤山108 年1 月24日之第一次警詢筆錄(雲警虎偵 字第1081000143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㈥、倪坤山108 年1 月24日之第二次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 00000000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㈦、證人即告訴人丁錦標108 年1 月17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 字第1081000143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㈧、證人丁瑞玲108 年1 月24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
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7 年12月3 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1 份(雲警虎偵字第1071001852號卷第第21頁 至第25頁)。
㈩、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農會活存存摺1 個、印鑑1 個】(雲 警虎偵字第1071001852號卷第29頁)。、現場及扣案物照片7 幀(雲警虎偵字第1071001852號卷第31 頁至第33頁、第36頁、偵字第7722號卷第45頁)。、監視器翻拍照片2 幀(雲警虎偵字第1071001852號卷第第35
頁)。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活期儲 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 紙(雲警虎偵字第1071001852號卷第 39頁)。
、褒忠鄉農會107 年12月3 日活期性存款取款憑條影本1 紙( 雲警虎偵字第1071001852號卷第41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108 年1 月24日之搜索、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第31頁至第37頁)。
、贓物認領保管單2 紙【機車2 輛】(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
、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0幀(雲警虎偵字第1081000143號卷第45 頁至第53頁)。
、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 紙(雲警虎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57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雲警虎偵字第1081000143號卷第59 頁)。
、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 紙(雲警虎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61頁)。
、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4 紙(雲警虎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65頁至第71頁)。
、GOOGLE地圖1 紙(雲警虎偵字第1081000143號卷第55頁)。、褒忠農會活存取款憑條1 紙→保管字號:108 年度保管檢字 第128 號。
、監視錄影器光碟。
參、108 年度訴字第296 號
㈠、證人即告訴人張邱彩花107 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含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4 頁至第7 頁,指認表第11頁至 第12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邱彩花108 年1 月23日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詢 問筆錄(偵卷第19頁至第23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張逢裕107 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8 頁 至第10頁)。
㈣、證人即告訴人張逢裕108 年1 月23日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詢問 筆錄(偵卷第19頁至第22頁)。
㈤、告訴人張邱彩花之中華郵政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1 紙(警 卷第21頁)。
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108 年1 月21日雲營字第10 82900060號函暨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影本1 份(偵卷第37頁 至第39頁)。
㈦、褒忠鄉農會108 年1 月17日褒農信字第1080000236號函暨活 期性存款取款憑條翻拍照片1 份(偵卷第41頁至第45頁)。㈧、告訴人張邱彩花之中華郵政褒忠郵局存摺、印章及密碼照片 1 幀(警卷第13頁)。
㈨、告訴人張逢裕之雲林縣褒忠鄉農會存摺及印章照片1 幀(警 卷第13頁)。
㈩、雲林縣褒忠鄉農會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共6 幀(警卷第14頁 至第16頁)。
、中華郵政褒忠郵局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共6 幀(警卷第17頁 至第19頁)。
、告訴人張邱彩花之中華郵政褒忠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紙(警卷第20頁)。
、告訴人張逢裕之雲林縣褒忠鄉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紙 (警卷第22頁)。
、中華郵政與褒忠鄉農會監視器影像光碟1 片。肆、據此,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採為認定被告犯罪 之證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之犯行,均可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之規定已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 108 年5 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 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 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規定。核被告所為之竊盜犯行,係 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既遂罪。㈡、核被告係犯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關於108 年度訴字第 296 號:被告基於同一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時間,在同一 地點,以一行為竊取告訴人張邱彩花、張逢裕存摺、印章, 行為間之獨立性極微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 段之規定論以一罪。另被告偽造署押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 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係以一盜領行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 於附表編號二、三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係於密接之時、 地內,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故其所涉竊盜及2 次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關於108 年度訴字第204 號:核被告就附表編號四、五之犯罪事實所 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2 0 條第1 項之竊盜、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 遂等罪。被告盜用印章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而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盜領行為同時觸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 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係於密接之時、地內,侵害同一法益 ,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 續犯;被告就附表編號六、七之犯罪事實所為,係犯同法第 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之3 次竊盜罪與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關於 108 年度易字第555 號:核被告所為附表編號八、九、十之 罪,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其所犯上 揭3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㈢、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虎交簡字第1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5 年8 月27日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各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酌予加重 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有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安全、竊盜之前科犯行, 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正值青壯 年,卻不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恣意為本案多次竊取他人財 物之犯行,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 能力,亦影響社會良善治安,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始 終坦承犯行,尚能知錯,所竊得之物品大部分非屬鉅額,暨 被告自陳入監服刑前從事機械停車設備工作,月入新臺幣( 下同)3 、4 萬元之經濟狀況,僅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智
識能力,離婚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標準,並定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標準如 主文所示。
㈤、至檢察官主張被告已有多次相類似的竊盜犯行,請審酌被告 年輕力壯,不思正當工作,有多次犯竊盜罪,顯見被告確有 犯竊盜罪之習慣,洵有長期拘禁並施以保安處分以矯治之必 要等情,量處被告適當刑責,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 例第3 條之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之保安處分。然關於竊盜犯罪之保安處分,依刑法第90條第 1 項規定:須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 始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本院認為被 告之情形,尚未達到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 罪之情形,本案被告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已足以懲戒被告 之犯行,自無從對被告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制工作,附此敘明。
㈥、沒收部分:
1、被告竊得前開車輛,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證人梁勝發、羅鳳英 、何吳月美乙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5 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2、被告偽造之「張邱彩花」、「張逢裕」署押,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被告犯罪所得3 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末被告竊得之張邱彩 花中華郵政褒忠郵局、張逢裕褒忠鄉農會存摺、印章,業已 發還乙節,為告訴人張邱彩花、張逢裕所肯認,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5 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16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吳文城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 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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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地點 │行為方式 │被害人 │竊取之物 │被害│主文欄 │
│號│ │ │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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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7 年11月│雲林縣褒│張根豪左列時間│張邱彩花│存摺及印章│同前│張根豪犯竊盜罪,累犯│
│ │1 日20時許│忠鄉馬鳴│在左列地點,徒│、張逢裕│。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村泰安20│手竊取張邱彩花│。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號之住處│所有之中華郵政│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其祖母張│股份有限公司褒│ │ │ │ │
│ │ │邱彩花床│忠郵局00000000│ │ │ │ │
│ │ │頭櫃上。│225968號(下稱│ │ │ │ │
│ │ │ │中華郵政褒忠郵│ │ │ │ │
│ │ │ │局帳戶)、張逢│ │ │ │ │
│ │ │ │裕所有之雲林縣│ │ │ │ │
│ │ │ │褒忠鄉農會之存│ │ │ │ │
│ │ │ │摺及印章得手。│ │ │ │ │
├─┼─────┼────┼───────┼────┼─────┼──┼──────────┤
│二│107 年11月│雲林縣虎│盜蓋「張邱彩花│張邱彩花│ │同前│張根豪犯行使偽造私文│
│ │10日9 時14│尾鎮林森│」之印文3 枚。│。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分許、107 │路1 段49│ │ │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年11月13日│5 號虎尾│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5時41分許│郵局1 次│ │ │ │ │日。偽造之「張邱彩花│
│ │、107 年11│、雲林縣│ │ │ │ │」署押參枚沒收;未扣│
│ │月19日8 時│褒忠鄉三│ │ │ │ │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36分許。 │民路44號│ │ │ │ │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
│ │ │褒忠郵局│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 │
├─┼─────┼────┼───────┼────┼─────┼──┼──────────┤
│三│107 年11月│雲林縣褒│盜蓋「張逢裕」│張逢裕。│ │同前│張根豪犯行使偽造私文│
│ │1 日8 時58│忠鄉自強│之印文3 枚。 │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分許、107 │路100 號│ │ │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年11月5 日│之褒忠鄉│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5時14分許│農會。 │ │ │ │ │日。偽造之「張逢裕」│
│ │、107 年11│ │ │ │ │ │署押參枚沒收;未扣押│
│ │月6 日10時│ │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57分許。 │ │ │ │ │ │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四│107 年12月│雲林縣褒│於左列時間至左│張邱彩花│ │同前│張根豪犯竊盜罪,累犯│
│ │2 日14時許│忠鄉馬鳴│列地點,徒手竊│。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村泰安20│取張邱彩花所有│ │ 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號。 │之雲林縣褒忠鄉│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農會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之存摺1 │ │ │ │ │
│ │ │ │本及印章1 個。│ │ │ │ │
├─┼─────┼────┼───────┼────┼─────┼──┼──────────┤
│五│107 年12月│雲林縣褒│於左列時間至左│張邱彩花│ │同前│張根豪犯行使偽造私文│
│ │3 日8 時10│忠鄉中民│列地點,冒用張│。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分許。 │村自強路│邱彩花名義填具│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100 號之│取款憑條,並於│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雲林縣褒│取款憑條上,盜│ │ │ │日。 │
│ │ │忠鄉農會│用張邱彩花之印│ │ │ │盜蓋之「張邱彩花」署│
│ │ │。 │章,交由不知情│ │ │ │押壹枚沒收。 │
│ │ │ │之櫃檯人員行使│ │ │ │ │
│ │ │ │,欲領取帳戶內│ │ │ │ │
│ │ │ │之25萬元,經櫃│ │ │ │ │
│ │ │ │檯人員發覺有異│ │ │ │ │
│ │ │ │,通報警察到場│ │ │ │ │
│ │ │ │處理而未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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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08 年1 月│雲林縣褒│於左列時間至左│倪坤山。│ │同前│張根豪犯竊盜罪,累犯│
│ │5 日13時許│忠鄉有才│列地點,徒手竊│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村14號前│取倪坤山使用之│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車牌號碼000-00│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7 號輕型機車(│ │ │ │ │
│ │ │ │引擎號碼:FK22│ │ │ │ │
│ │ │ │3136),得手後│ │ │ │ │
│ │ │ │騎車離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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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108 年1 月│雲林縣虎│於左列時間至左│丁錦標。│ │同前│張根豪犯竊盜罪,累犯│
│ │17日21時許│尾鎮民生│列地點後,持自│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路與民權│有之鑰匙,徒手│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路之交岔│竊取丁錦標所有│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路口附近│之車牌號碼000 │ │ │ │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
│ │ │。 │-PHS號普通重型│ │ │ │收。 │
│ │ │ │(引擎號碼:SJ│ │ │ │ │
│ │ │ │25KB-360947 )│ │ │ │ │
│ │ │ │,得手後騎車離│ │ │ │ │
│ │ │ │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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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108 年2 月│雲林縣虎│於左列時間至左│梁勝發。│ │同前│張根豪犯竊盜罪,累犯│
│ │17日19時50│尾鎮站前│列地點,持備用│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分前某時許│東路301 │鑰匙(已丟棄)│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號前。 │啟動梁勝發所有│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之車牌號碼000-│ │ │ │ │
│ │ │ │DCK 號普通重型│ │ │ │ │
│ │ │ │機車,得手後騎│ │ │ │ │
│ │ │ │車離去。嗣後棄│ │ │ │ │
│ │ │ │置在雲林縣褒忠│ │ │ │ │
│ │ │ │鄉三民路141 巷│ │ │ │ │
│ │ │ │13號前(查獲時│ │ │ │ │
│ │ │ │車牌已滅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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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08 年3 月│苗栗縣苗│於左列時間至左│羅鳳英。│ │同前│張根豪犯竊盜罪,累犯│
│ │17日19時前│栗公路1 │列地點,持備用│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某時許。 │之1 號「│鑰匙(已丟棄)│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正捷托運│啟動羅鳳英所有│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停車場│之車牌號碼000-│ │ │ │ │
│ │ │內。 │739 號普通重型│ │ │ │ │
│ │ │ │機車,得手後騎│ │ │ │ │
│ │ │ │車離去。嗣後棄│ │ │ │ │
│ │ │ │置在雲林縣褒忠│ │ │ │ │
│ │ │ │鄉三民路141 巷│ │ │ │ │
│ │ │ │13號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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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108 年4 月│雲林縣虎│於左列時間至左│何吳月美│ │同前│張根豪犯竊盜罪,累犯│
│ │17日14時許│尾鎮學府│列地點,持備用│。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一路與永│鑰匙啟動何吳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興路口人│美所有之廠牌莫│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行道。 │曼頓、紅色電動│ │ │ │ │
│ │ │ │自行車(車架號│ │ │ │ │
│ │ │ │碼GTM0000000號│ │ │ │ │
│ │ │ │),得手後騎車│ │ │ │ │
│ │ │ │離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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