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27號
ULDM,108,單聲沒,127,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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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信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貨幣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280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貳拾玖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信佑涉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 1092、1823、2805號起訴書中就其涉犯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不 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 元 紙幣29張,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 第200 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 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 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40條第2 項、第20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07 年8 月8 日以上開起訴書中為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上開起訴書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面額1,000 元 紙幣29張,經檢視其水印、折光變色油墨、顯微印刷圖文、 安全線等均與樣張不相符,研判係偽造,有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07 年3 月23日刑鑑字第1070021524號鑑定書1 份 存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前開 說明,不論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 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00 條、第40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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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