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字,108年度,300號
ULDM,108,六簡,300,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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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六簡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弘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4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弘翔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捌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 1 項業於108 年5 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月31日 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 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 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 構成要件雖未經修正,然修正前之法定本刑原為「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定本刑 提高得科處罰金刑上限,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 較之必要,是比較修正前、後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規 定,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 被告所犯8 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爰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堪稱良好,詎其竟一 時失慮,徒手竊取被害人林芷萱所有之淺綠色內衣1 件;被 害人李宜佳所有之紫色、黃色、粉色內褲各1 件;被害人李 文婷所有之藍色內褲1 件;被害人潘煜忻所有之紫色內衣1



件;被害人周鈺函所有之粉紅色內衣及內褲各1 件;被害人 廖婉妤所有之黑白花內褲1 件;被害人翁子惠所有之ADIDAS 牌黑色運動束口褲1 件及另件不詳女性闈場工作人員所有之 粉色內褲1 件等物品,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 念,被告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學歷為大學肄業、職業為學生、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及竊得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件竊盜犯 行之直接利得為上開物品,除上開所有者不詳之粉色內褲1 件交由訴外人黃楨玲保管外,其餘物品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各 該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8 紙在卷可稽,依上開刑法 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予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修正 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5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9 款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08 年5 月31日修正前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時 間│行為方式 │罪名及宣告刑 │
│ │害├─────┤ │ │
│號│人│地 點│ │ │




├─┼─┼─────┼─────┼───────────┤
│1 │林│108 年4 月│徒手竊得淺│葉弘翔竊盜,處拘役伍日│
│ │芷│26日凌晨4 │綠色內衣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萱│時至6 時許│件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起至同年5 │ │ │
│ │ │月1 日上午│ │ │
│ │ │10時2 分許│ │ │
│ │ │止 │ │ │
│ │ ├─────┤ │ │
│ │ │雲林縣斗六│ │ │
│ │ │市大學路3 │ │ │
│ │ │段123 號雲│ │ │
│ │ │林科技大學│ │ │
│ │ │體育館4 樓│ │ │
├─┼─┼─────┼─────┼───────────┤
│2 │李│同上時間 │徒手竊得紫│葉弘翔又竊盜,處拘役拾│
│ │宜├─────┤色、黃色、│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佳│同上地點 │粉色內褲各│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 件 │ │
├─┼─┼─────┼─────┼───────────┤
│3 │李│同上時間 │徒手竊得藍│葉弘翔又竊盜,處拘役伍│
│ │文├─────┤色內褲1 件│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婷│同上地點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潘│同上時間 │徒手竊得紫│葉弘翔又竊盜,處拘役伍│
│ │煜├─────┤色內衣1 件│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忻│同上地點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周│同上時間 │徒手竊得粉│葉弘翔又竊盜,處拘役拾│
│ │鈺├─────┤紅色內衣及│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函│同上地點 │內褲各1 件│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廖│同上時間 │徒手竊得黑│葉弘翔又竊盜,處拘役伍│
│ │婉├─────┤白花內褲1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妤│同上地點 │件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翁│同上時間 │徒手竊得 │葉弘翔又竊盜,處拘役拾│
│ │子├─────┤ADIDAS牌黑│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惠│同上地點 │色運動束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褲1 件 │ │




├─┼─┼─────┼─────┼───────────┤
│8 │不│同上時間 │徒手竊得粉│葉弘翔又竊盜,處拘役伍│
│ │詳├─────┤色內褲1 件│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同上地點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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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