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75號
MLDV,108,訴,375,2019090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張德明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被   告 李相賢 
      林繼彬 
      陳世昌 

      朱滿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
108 年9 月3 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查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第1 項
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40,0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335元,尚應補繳522,66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