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徐清煥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相 對 人 徐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
萬1,067 元【計算式:坐落苗栗縣○○鄉○○○段○○○○段00
000 地號土地面積4,504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00 元/ 平
方公尺×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3 +同段557 地號土地面積944 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00 元/ 平方公尺×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1/4 =191 萬1,06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