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51號
MLDV,108,補,1151,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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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施雅惠 
      趙沛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如原告請求被告修繕之大樓門牌號碼為何?修復至
  何種狀態?)。
二、上開更正後聲明請求修繕之大樓是否與起訴狀所附之估價單
  施工地址相符?如不符應提出上開聲明內請求修繕標的之相
  關估價單或查報修繕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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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