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施雅惠
趙沛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如原告請求被告修繕之大樓門牌號碼為何?修復至
何種狀態?)。
二、上開更正後聲明請求修繕之大樓是否與起訴狀所附之估價單
施工地址相符?如不符應提出上開聲明內請求修繕標的之相
關估價單或查報修繕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