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47號
MLDV,108,補,1147,2019092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衧蓁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2,82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