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衧蓁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2,82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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