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周菜
陳彩琳
陳宗賢
陳建元
共同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富吊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
定有明文,調解標的金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應連帶各給付聲請人周菜、陳彩琳、陳建元新臺幣
(下同)75萬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 %計算之利息,第2 項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陳宗
賢93萬9,318 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 %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調解標的金額合計為3,18萬9,318
元【計算式:(75萬元×3 )+93萬9,318 元=3,18萬9,318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