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20號
MLDV,108,補,1120,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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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楊武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秀妹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585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呂秀妹、被告張呈祥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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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