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12號
MLDV,108,補,1112,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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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莊傳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晉宏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坐落「苗栗縣大
  湖鄉169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原告未載明該土地坐
  落於○○段,則訴之聲明內容無法特定。
二、原告請求被告等人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萬0,120
  元,及均自民國103 年3 月12日起至返還第1 項土地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153 元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被告鄭晉宏徐金生范揚喜劉加正劉壽春吳添來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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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