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01號
MLDV,108,補,1101,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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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蕭李碧珠
      蕭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鎰仁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
  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
  ,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
  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
  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
  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就被告所有坐落同段467-6 地號土地有通
  行權存在,被告並應容忍原告於上開通行範圍內鋪設道路,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
  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系爭土地、同段467-6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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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