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95號
MLDV,108,補,1095,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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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陳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煇等3 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8 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三義鄉鯉魚潭村3 鄰鯉魚口65之9 )之土
  地、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
  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周慧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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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