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陳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煇等3 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8 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三義鄉鯉魚潭村3 鄰鯉魚口65之9 )之土
地、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
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周慧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