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沅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秉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萬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34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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