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89號
MLDV,108,補,1089,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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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沅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秉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萬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34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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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