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86號
MLDV,108,補,1086,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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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鄭錦宗 
      賴廷熾 
      洪彩雲 
      賴冠余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造橋鄉南豐湖段1107、1108、1109、1110、1111、11
  11-1、1119、1120、1121、1122、1123、1124、1125、1126
  、1127、1128、1129、113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
  被告賴**、謝**、黃**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賴**、謝**、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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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