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72號
MLDV,108,補,1072,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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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羅國權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被   告 李梅英 

      李菊英 

      謝李桂英
      李瓊英 

      李秋英 

      胡何玉蘭

      鄭順秋 

      鄭瑞枝 
      鄭瑞姬 

      李郭玲 

      郭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梅英等11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793,876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720元。
二、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
三、被告即前開土地其他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 │  價  額  │
│  │(苗栗縣頭屋鄉象山段)│ (㎡) │ (元/ ㎡) │ 部分比例 │(新臺幣,元以│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1 │   1085 地號土地  │5,152.64│  610 元  │ 16/18  │ 2,793,876元 │
├──┴───────────┴────┴──────┴─────┼───────┤
│                             合計 │ 2,793,87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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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