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950號
MLDV,108,苗小,950,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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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950號
原   告 許文傑 
被   告 王璇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王璇棠之住所位於新竹縣○○鄉○○村00鄰○○000 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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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