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813號
MLDV,108,苗小,813,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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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81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哲章 
訴訟代理人 賴春旭 
被   告 陳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468元,及自民國108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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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