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家繼簡字第4號
原 告 周敏鴻
林周月卿
周秀絨
上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姚智瀚律師
被 告 周漂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 度台抗字第7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周敏鴻、林周月卿、周秀絨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 人周榮墻、周吳甜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周榮墻於民國104 年 2 月13日死亡、被繼承人周吳甜於105 年4 月26日死亡,被 繼承人2 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且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 ,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請 求裁判分割等語。而被告周漂昇主張附表編號1 、2 號所示 之房屋為其向訴外人周○○城購買,為其所有,但因訴外人 周○○之子周○○未經告知,以被繼承人周榮墻名義辦理稅 籍資料,附表編號3 號所示之土地則係被告借名登記於被繼 承人周榮墻名下,故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非遺產,並已提起 確認所有權存在訴訟,現由本院審理中(即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354 號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下稱另案民事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 語。
三、經查,另案民事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另案民事訴訟卷宗核閱無訛。而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 涉及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是否為本件遺產,此為本件訴訟之先 決問題,是本件訴訟之裁判乃以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爰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附表:
┌──┬──┬─────────────┬───────┐
│編號│類別│遺 產 標 的 │權利範圍、核定│
│ │ │ │價額( 新台幣) │
├──┼──┼─────────────┼───────┤
│ 1 │土地│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全部 │
│ │ │ │648,354元 │
├──┼──┼─────────────┼───────┤
│ 2 │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50000/100000 │
│ │ │村0 鄰00號(公廳部分) │2,700元 │
├──┼──┼─────────────┼───────┤
│3 │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全部 │
│ │ │村0 鄰00號(右側廂房部分)│9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