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97號
MLDV,108,司促,5797,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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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朱思寒 

      朱信仲即朱勝雄



      鄭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壹
  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朱思寒於民國( 下同) 99年就讀私立君毅高
     中進修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朱信仲即朱勝雄鄭惠娟
     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
     臺幣( 下同) 300,000 元整,又於民國102 年就讀育
     達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同債務人朱信仲鄭惠娟
     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
     幣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
     用借支246,042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
     學日或退伍日( 106 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
     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 年06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229,184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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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