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章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叁佰伍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章文雄於民國93年8 月2 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
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
率9.25% 計息,並於民國96年間約定利率調整為6.5%
計息,詎料債務人章文雄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9年6 月
1 日止,現尚有本金23,35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
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
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
書影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 一)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證物( 二) 帳務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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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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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章文雄 │自民國99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6.5% │
│ │23354 │ │月2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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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章文雄 │自民國99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354 │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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