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翁正德
謝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零捌佰
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翁正德於93年7 月20日向聲請人訂立車輛貸款
契約,並邀請相對人謝素惠擔任連帶保證人,貸款總
額為新臺幣4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7 月20日清償
,利息按年利率1 5.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
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
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9 月28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
款項,現尚有34082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
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謝素惠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1 :帳務明細。證2 :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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