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72號
MLDV,107,訴,472,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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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台灣旺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明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 
訴訟代理人 陳銘聰 
被   告 洄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然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增加賠償機器設 備相當價值之280 萬元與估價修復費用1,127,500 元,以及 訴之聲明第4 項擴張被告迴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 之金額為175 萬元(起訴時為140 萬元),此部分原告仍有 繳納裁判費之義務,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裁判費 新臺幣42,87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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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洄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旺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