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29號
MLDV,107,訴,429,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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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陳慶宏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陳正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墊支鑑定費用。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聲請補充鑑定,且兩造間涉及工程完成程度 之爭議,鑑定為訴訟行為必須支出之,經本院囑託臺中市大 臺中建築師公會鑑定,惟被告迄未繳納鑑定費用,並拒絕繳 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茲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墊支鑑定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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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