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7年度,735號
MLDV,107,苗簡,735,2019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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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735號
原   告 李文傑即林吳氏保妹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洪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隆捷等人間請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曾慧(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去世)之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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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