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735號
原 告 李文傑即林吳氏保妹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洪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隆捷等人間請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曾慧(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去世)之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