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5年度,644號
MLDV,105,苗簡,644,20190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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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644號
原   告 柳清日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李陳龍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零七年度苗簡字第三九三號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拆除其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土地上之地上物 ,並返還占用土地等節,為被告否認。被告另以其與原告間 土地界址為何,並提起訴訟確認界址,業經本院107 年度苗 簡字第393 號(下稱另案)判決,惟經原告仍提起上訴,被 告希望待前開上訴有結果後方進行本件訴訟,原告亦無意見 等情,為兩造所未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7頁),本院亦職權 調閱本院106 年度苗簡字第396 號卷宗查核無訛。因本件訴 訟之裁判,以被告是否無權占用前開土地為前提,然另案訴 訟,涉及兩造間就前開土地之界址,而為被告是否占用前開 土地之前提,是本件訴訟以另案訴訟之判斷為據。為避免判 決歧異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俾節省當事人開庭之時間、 勞力、費用及保障當事人相關之程序利益,有在該事件判決 確定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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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