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5年度,644號
MLDV,105,苗簡,644,2019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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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644號
原   告 柳清日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李陳龍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393 號確認界址事件為本件之前提,為免裁判歧異為由,裁定於上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於民國108 年8 月9 日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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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