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96號
MLDM,108,附民,96,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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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周正道
被   告 范綱烜



      黃俊博




      呂偉恩




      吳家和




      林子駿



      羅翔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原易字第2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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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