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8年度,11號
MLDM,108,訴緝,11,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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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永鎮




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永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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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