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08年度,658號
MLDM,108,苗簡,658,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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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簡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春淦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春淦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並補充如下 :
㈠犯罪事實一第5 行「在不詳地點」應更正為「在臺灣地區某 地點」。
㈡被告徐春淦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苗簡字第 9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2 年度苗簡字第3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2 年度苗簡字第1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 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93 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司 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 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 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依被告累犯及犯罪情節,並無上開情 事,自無從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併此敘 明。
二、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未能體悟毒品對 自身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再次施用毒品,實有不該, 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 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於 警詢時自述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農之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4號
被 告 徐春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春淦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8 月,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8 月 14日上午7 時55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在不詳地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8 月14 日同意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春淦於警詢、偵查中坦承曾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且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 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勘察採證同意書、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在卷可稽,被告上 揭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酌情加重其刑。另被告犯後坦認犯行 ,並經檢察官詢問後供出毒品來源,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若 其於審理中亦保持良好之態度,願意配合司法之調查及審理 ,爰請酌予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列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廖 倪 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 咨 研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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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