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交簡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慶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9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慶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並測得」更正為「並於同日22時10分許測得」,並增列 「員警職務報告」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警詢時自陳無業、家庭 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 12頁);犯罪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另參以 本案為被告第三度違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被告為警查 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1毫克、其所駕駛之動 力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971號
被 告 張慶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慶仲於民國108年8月14日9時許起至19、20時許止,在苗 栗縣泰安火車站附近某小吃部飲用啤酒後,於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值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45分許,途經苗栗縣苑 裡鎮苗45線與泰田18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 散發酒味,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1毫克而 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慶仲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 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李駿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文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