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101號
MLDM,108,聲,1101,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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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6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 │備註 │
│號│ │ │(民國) │決案號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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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8 │107 年6 月3 日│臺灣新北地方│108 年3 月19日│臺灣苗栗地方檢│
│ │條例第11條第│月 │ │法院107 年度│ │察署108 年度執│
│ │4 項之持有第│ │ │審訴字第2406│ │助字第374 號 │
│ │二級毒品純質│ │ │號判決 │ │ │
│ │淨重20公克以│ │ │ │ │ │
│ │上罪 │ │ │ │ │ │




├─┼──────┼─────┼───────┼──────┼───────┼───────┤
│2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8 │107 年11月2 日│本院108 年度│108 年8 月22日│臺灣苗栗地方檢│
│ │條例第10條第│月 │ │易字第289 號│ │察署108 年度執│
│ │2 項之施用第│ │ │判決 │ │字第3043號 │
│ │二級毒品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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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