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奕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 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 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 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 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亦有明文。再民國103 年6 月 4 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對第二審上 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 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 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 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 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 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 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436 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 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係詐欺取財 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 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審酌如 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曾經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551 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 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 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 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4 所處刑期之總和(有期徒刑1 年4 月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秋雯
附表:受刑人陳奕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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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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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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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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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105年6月17日 │ 105年6 月21日 │105年3月間 │1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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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288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
│ 機關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3315 號 │調偵字第2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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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1033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965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76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107年5月24日 │ 107年9月27日 │ 107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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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1033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965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76號 │
│決├─────┼──────────┼──────────┼─────────────┤
│ │ 判決確定 │ 107年8月22日 │ 107年9月27日 │ 107年10月23日 │
│ │ 日 期 │ (撤回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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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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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
│ │107年度執字第4380號 │107年度執字第4380號 │執字第44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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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3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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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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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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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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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105 年3 月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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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 機關年度案號 │ 107年度偵字第5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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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80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108 年6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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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80號 │
│決├─────┼──────────┤
│ │ 判決確定 │ 108年6月19日 │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得易科罰金 │
│金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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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 │108年度執字第26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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