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4號
HLDV,108,重訴,44,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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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沈安琪
原   告 于克嫻
被   告 全方位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方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對被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 繳不足之裁判費171,456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日送達 原告沈安琪,於108年6月19日送達原告于克嫻,有送達證書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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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方位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