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09號
HLDV,108,補,309,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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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富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龍 
被   告 游信春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8,53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6,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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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