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02號
HLDV,108,補,302,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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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炎清 
訴訟代理人 余更力 
被   告 羅偉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7,8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
繳新臺幣1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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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